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對兩名個人提起刑事訴訟,指控他們在未持有股份的情況下進行賣出交易,涉嫌從事欺詐行為,顯示監管機構在打擊欺騙性市場操作方面立場日趨強硬。
據SFC披露,Chan Hoi Shing與Li Po Ching於2020年5月至12月期間,通過在Black Marble Securities Limited帳戶內下達賣單,涉及28隻香港上市股票。檢方指兩人虛假聲稱擁有這些股票,從而實施所謂「裸賣空」,並因此獲利約1100萬港元(約合140萬美元)。
兩名被告已於東區裁判法院出庭,並獲准保釋,須交出旅行證件。案件將於2026年2月6日再次開庭,屆時檢方計劃申請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該法院負責較嚴重的金融犯罪案件,可判處最高七年監禁。
控罪依據為《證券及期貨條例》(SFO)第300條,這是香港針對證券交易中欺詐行為的廣義條款。法律專家指出,SFC近年來日益依賴此條款處理涉及不誠信的案件,因為其刑罰力度高於民事或行政處罰。
雖然香港允許合法賣空交易,但交易者必須已持有擬賣出的股票,或事先安排借股——這是SFO第170條明確規定的防範機制。若虛假聲稱持股,則原本合法的賣空行為即構成刑事犯罪。
此次起訴緊隨香港今年首宗「欺詐性賣空」刑事定罪之後。當時一名散戶交易者因類似行為被判監18個月,該判決被視為確立了以刑事手段懲治欺騙性交易的新先例。
儘管Black Marble Securities本身未被指控有不當行為,但該券商曾因內部控制缺失而受罰。2021年,SFC曾就另一獨立案件對其罰款並譴責,金額為180萬港元,此次案件再次引發市場對券商客戶交易監管的關注。
若檢方成功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意味著監管機構認為該案具有高度複雜性與主觀故意。若罪名成立,將強化SFC對市場發出的明確信號——欺詐交易破壞市場誠信,必將受到刑事追責。
近年來,香港監管層加大了對內幕交易、虛假交易及市場操縱的執法力度。法律界人士認為,此案的結果或將進一步明確第300條在懲治欺詐性市場行為中的適用範圍,並可能成為未來相關案件的重要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