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已提出數位資產衍生性商品監管改革方案,旨在進一步發展該國的衍生性商品市場,並為相關服務建立適當的監管。
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董事會已認定,加密貨幣和數位代幣可作為《2003年衍生性商品法》(佛曆2546年)下的新增基礎產品和變數。監管機構目前正與泰國期貨交易所(TFEX)商討合適的合約細則。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正在考慮修改相關規定,允許中介機構在考慮產品特性和投資者保護的前提下,為客戶投資海外數位資產衍生性商品提供便利。
目前,中介機構僅可在海外衍生性商品具備與泰國交易產品相似的特徵和條件時,為零售投資者和高淨值投資者提供海外衍生性商品投資服務。擬議的變更將專門針對海外數位資產衍生品的不同結構和風險等級。
對於零售投資者、高淨值投資者和超高淨值投資者而言,合格產品需要具備與在泰國交易的數位資產衍生品一致的特徵,包括基礎數位資產、合約到期日、槓桿率以及交割或結算方式。
擬議規則還將要求海外數位資產衍生性商品在衍生性商品交易所進行交易,清算透過中央對手方(CCP)進行。
相關交易所還需受到監管機構的監管,該監管機構必須是國際證監會組織多邊諒解備忘錄(IOSCO MMoU)的簽署方 A 或世界交易所聯合會(WFE)的成員。
這些要求是泰國更廣泛的衍生性商品監管方針的一部分,旨在為提供海外數位資產衍生性商品交易管道的中介機構創造條件。
對於不符合特定特徵和條件的海外數位資產衍生品,經營者僅可向機構投資者提供服務(II)。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表示,機構投資者被認為更有能力評估和管理與複雜或高風險產品相關的風險。
因此,建議的框架將根據產品特性和投資者類別來區分准入,投資者保護仍然是關鍵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