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賽普勒斯最高憲法法院裁定維持賽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CySEC)對已倒閉的賽普勒斯大眾銀行(Laiki Bank)四名前董事會成員處以的行政罰款,結束了長達十年的法律爭議。該案涉及該行2010至2011年期間的財務披露。
2025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駁回編號為8/21的上訴,確認此前CySEC及行政法院的裁決。提起上訴的四名原董事為Efthimios Mbouloutas、Eleftherios Chiliadakis、Markos Forou與Panayiotis Kounni,他們被認定在財報及募資招股文件中提供誤導性信息。
案件源自CySEC於2014年展開的調查,指Laiki Bank在賽普勒斯2013年銀行危機前夕發布的2010年半年及年度財報,以及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間的四份募資說明書,存在對財務狀況的錯誤陳述與遺漏。監管機構認為,這些說明書在銀行穩定性已受質疑時仍被用於融資。
CySEC認定這些高管違反了《透明度要求法》和《公開發行與招股說明書法》,兩項法規均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完整、準確地披露財務信息。儘管當時CySEC曾批准相關招股文件,但法院指出,該批准不免除董事個人對文件準確性的法律責任。
四名高管最初在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指控CySEC程序不公且存在偏見,但法院於2020年11月駁回訴求,確認CySEC依法行使職權,並裁定董事對其簽署文件的內容負有法律責任。
隨後上訴至最高法院亦被駁回。法院指出,一審法院的判定正確,監管批准不應成為董事逃避披露義務的理由。
此判決為賽普勒斯金融危機後最具影響力的監管案件之一畫上句號。Laiki Bank曾是該國第二大銀行,但於2013年因重度暴露於希臘國債而倒閉,最終觸發存款人「內部紓困」,徹底改變賽普勒斯的金融格局。
CySEC歡迎最高法院的裁決,稱該決定「再次確認委員會在維護市場透明度與投資者保護方面的重要作用」。
隨著這一判決生效,CySEC於2014年對Laiki Bank前董事的執法行動正式塵埃落定,也確立了金融高管在信息披露中應承擔個人責任的原則,這一事件至今仍被視為賽普勒斯金融監管史上的重要里程碑。